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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软件园管理暂行办法

宿迁软件园大楼是园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办公主要场所。为切实做好软件园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入园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主要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及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
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
3、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4、企业必须在开发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注册资本须      
达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5、企业年销售收入须在2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收原则上
须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6、孵化型企业入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入园管理
1、入园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宿发[2007]1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宿政办发〔2008〕119号)
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软件园物业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入园企业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网络使用费及公摊费等由企业自
行承担。
3、企业办公用房使用须向开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办公室提
出申请,由开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办公室统一安排。
4、软件园向入园企业提供零租金配套办公用房。为保障园区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入园企业须按200元/平方米/年缴纳房屋使用押金。每年底,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实现销售和缴纳税收情况全额或按比例返还,并收取下一年度房屋使用押金。
5、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办公室内部装修,费用自付。装修方案须报开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办公室批准,企业按开发区软件和服务外包办公室的审查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6、软件园实行年审制度,按年度对进区企业业绩进行审核,达不到入园条件第5条要求的,取消企业驻园资格,并按实收取房屋租金。
7、为确保软件园产业发展要求和入园企业条件不变,规范违反园区管理制度企业的退出机制。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园区:
⑴未通过入园企业年审的;
⑵经营或租赁到期的企业,经园区管理机构重新进行审查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重新提出入园资格申请的;
⑶已在园区设立,但经营范围已发生变化,不符合软件园产业发展要求的;
⑷擅自改变软件园大楼用途,在楼内设置装配、维修生产线或生产性仓库的;
⑸未经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出租、转租办公用房的;
⑹分配的办公用房空置超过三个月的;
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办法由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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